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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監督為主要職責,包括: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以及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審計委員會工作重點彙整如下:
-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系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年度財務報告。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薪資報酬委員會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
製訂度、標準與結構。
-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述職權時,均依下列原則為之:
-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
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
之關連合理性。
-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
險胃納之行為。
-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
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
決定。
薪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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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設置具獨立性,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協助董事會、監察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本公司稽核處編製稽核主管一名,另依實際業務需求配置適當適任之內部稽核人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並申報金管會之年度稽核計劃,派遣適當之稽核人員,實施執行年度稽核計劃項目,包括內部控制制度七大循環,並依風險程度之不同,實施不同程度之檢查範圍,檢查結果檢附工作底稿,作成稽核報告陳報董事長及監察人審查,並就缺失事項追蹤改善情形,作成追蹤報告陳核。
稽核處其他業務範圍
- 維護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
-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維護。
- 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評估結果。
- 客訴案件處理。
- 異常作業管制、防止再發、改善。
- 內部稽核作業缺失改善、追蹤陳報。
- 營運風險檢查評估、目標管理。
內部稽核